发展改革委公告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利来老牌国际官网】
2024-12-31 12:46:02
本文摘要:2007年第74号为遏止氯碱行业盲目扩展趋势,增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行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拒绝,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现不予公告。
2007年第74号为遏止氯碱行业盲目扩展趋势,增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行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拒绝,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现不予公告。各有关部门在对氯碱生产建设项目展开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附件: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附件: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为增进氯碱行业平稳身体健康发展,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提升行业综合竞争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有序发展、调整结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性生产、技术变革”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对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明确提出以下准入条件。
一、产业布局(一)新建氯碱生产企业不应附近资源、能源产地,有较好的环保、运输条件,并合乎本地区氯碱行业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迁往企业外,东部地区应以仍然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和与其相配套的烧碱项目。(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必须尤其维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防范污染的食品、药品、公共卫生产品、仪器生产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性防水距离内,禁令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和烧碱生产装置。
二、规模、工艺与装备(一)为符合国家节约能源、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拒绝,构建合理规模经济,新建烧碱装置接续规模必需超过30万吨/年及以上(杨家企业迁往项目除外),新建、改扩建聚氯乙烯装置接续规模必需超过30万吨/年及以上。(二)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必需同时设施建设电石渣制水泥等电石渣综合利用装置,其电石渣制水泥装置单套生产规模必需超过2000吨/日及以上。现有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设施建设的电石渣制水泥生产装置规模必需超过1000吨/日及以上。
希望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设施建设大型、密闭式电石炉生产装置,构建资源综合利用。(三)新建、改扩建烧碱生产装置禁令使用普通金属阳极、石墨阳极和水银法电解槽,希望使用30平方米以上节能型金属阳极隔膜电解槽(扩展阳极、改性隔膜、活性阴极、小极距等技术)及离子膜电解槽。希望使用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生产技术替代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技术,希望腊法制乙炔、大型转化成器、变压导电、无汞触媒等电石法聚氯乙烯工艺技术的研发和技术改造。
希望新建电石渣制水泥生产装置使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三、能源消耗(一)新建、改扩建烧碱装置单位产品能耗标准新建、改扩建烧碱装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制度值指标还包括综合能耗和电解单元交流电乏,其管理制度值应合乎以下拒绝。新建、改扩建烧碱装置产品单位能耗限额管理制度值产品规格质量分数(%)综合能耗管理制度值(千克标煤/吨)电解单元交流电乏管理制度值(千瓦时/吨)≤12个月≤24个月≤36个月≤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离子膜法液碱≥30.0≤350≤360≤370≤2340≤2390≤2450离子膜法液碱≥45.0≤490≤510≤530离子膜法固碱≥98.0≤750≤780≤810隔膜法液碱≥30.0≤800≤2450隔膜法液碱≥42.0≤950隔膜法固碱≥95.0≤1100录1:表中离子膜法烧碱综合能耗和电解单元交流电乏管理制度值按表中数值分阶段考核,新的装置投产多达36个月后,继续执行36个月的管理制度值。
录2:表中隔膜法烧碱电解单元交流电乏管理制度值,是指金属阳极隔膜电解槽电流密度为1700A/m2的继续执行标准。并规定电流密度每变动100A/m2,烧碱电解单元单位产品交流电耗减减44千瓦时/吨。
(二)现有烧碱装置单位产品能耗标准现有烧碱生产装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指标还包括综合能耗和电解单元交流电乏,其限额值应合乎以下拒绝。现有烧碱装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规格质量分数(%)综合能耗限额(千克标煤/吨)电解单元交流电乏限额(千瓦时/吨)离子膜法液碱≥30.0≤500≤2490离子膜法液碱≥45.0≤600离子膜法固碱≥98.0≤900隔膜法液碱≥30.0≤980≤2570隔膜法液碱≥42.0≤1200隔膜法固碱≥95.0≤1350录:表中隔膜法烧碱电解单元交流电乏限额值,是指金属阳极隔膜电解槽电流密度为1700A/m2的继续执行标准。并规定电流密度每变动100A/m2,烧碱电解单元单位产品交流电耗减减44千瓦时/吨。(三)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装置,电石消耗不应大于1420千克/吨(按折标300升至/千克计算出来)。
新建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乙烯消耗不应高于480千克/吨。(四)推展循环经济理念,提升氯碱行业能源利用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建设热电联产、积极开展直购电工作,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四、安全性、身体健康、环境保护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装置必需由国家接纳的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展开设计和有资质单位的组织的环境、身体健康、安全性评价,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各项管理规范和标准,并完善自身的管理制度。
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产生的废置汞控煤、废置汞活性炭、含汞废酸、含汞废水等必需严格执行国家危险性废弃物的管理规定,严苛监控。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必需超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烧碱/聚氯乙烯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所规定的各项指标拒绝。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必需要有电石渣重复使用及综合利用措施,禁令电石渣堆存、填平。五、监督与管理(一)按照国家投资管理有关规定,严苛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项目的审核、核准或备案程序管理,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项目必需严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安全性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用于、项目备案或核准管理。
(二)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土地、环保、安全性、质检等管理部门及有关*构成的牵头检查组,按照本准入条件拒绝展开检查,在超过准入条件之前,不得展开试生产。经检查并未超过准入条件的,不应责令限期排查。(三)对不合乎本准入条件的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生产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获取土地,安全性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安全性许可,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核申请,金融机构不得获取信贷反对,电力供应单位依法暂停供电。
地方人民政府或涉及主管部门依法要求撤消或责令停止项目的建设(四)各省(区、市)氯碱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氯碱生产企业继续执行本准入条件情况展开督促检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和中国氯碱工业协会要大力宣传秉持国家产业政策,强化行业自律,帮助政府有关部门作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六、附则(一)本准入条件限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氯碱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行,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说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根据氯碱行业发展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拒绝展开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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